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阆中**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阆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95.00元,减半收取10,298.00元,由原告阆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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