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阆中**限公司与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阆中**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阆中**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阆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95.00元,减半收取10,298.00元,由原告阆中**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