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凌云诉四川大**限公司、刘**、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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