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充市**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钟顺成、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本院对二被申请人价值80万元的房产、银行存款、债权等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充市**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钟顺成、杨**在申请人南充市**程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0784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申请双方不得对该款进行任何处置,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南充市**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其公司所有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塘殿堰路99号1幢的房屋1幢(产权证号:南房权证嘉字第00593344号)。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申请人不得对查封房屋进行任何处置,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