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四川西**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四川西**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西**限公司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四川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杜**与四川**筑总公司、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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