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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营公司与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昆明**营公司(以下简称建**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民法院(2007)昆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唐**的诉讼请求,并由唐**承担全部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l7日,昆明**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云南百**限公司国际花园六期二标段工程经过招投标,由建**司中标。同年10月9日,建**司与云南百**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位于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国际花园六期工程的27号、28号、29号住宅及1号、2号地下车库由建**司施工。2002年11月21日,唐**与建**司签订《内部承包经营责任书》,确定唐**为云百大国际花园工程项目的经营承包责任人,“公司交云百大国际花园工程项目(工程处)由唐**承包经营并由承包人以工程造价的7%向公司交纳承包金,工程项目的营业税3.41%和企业所得税1%,由公司在每次拨款时扣除”。“承包人唐**在工程项目(工程处)上有人、财、物的自主权,由公司交给昆明**营公司云百大国际花园工程项目部印章一枚……”。2003年7月1日,建**司与云南春**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国际花园六期1号、2号地下车库建**司所订购的砼强度等级为C30,结算单价为每立方米260元,其中细石混凝土按同标号砼另加15元/立方米。2003年7月8日,建**司云百大国际花园项目部向云南百**限公司、云南**限公司出具《使用商品砼施工补足差价报告》,认为由于1号、2号车库和车道无施工场地搅拌砼,只能采用商品砼,1号车道挡墙,C20砼单价为每立方米290元,1号、2号车库C30S6商品砼单价为每立方米320元,云南百**限公司同意采用商品砼进行浇筑。2003年8月25日,唐**与云南春**有限公司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补充协议》,约定建**司向云南春**有限公司订购的混凝土增加C10细石混凝土和C20的混凝土,价格为:C10细石混凝土每立方米220元,C20混凝土每立方米240元。工程于2002年10月9日开工,2003年9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2003年11月10日,建**司国际花园项目部、云百**理公司、云南百**限公司国际花园项目部及监理方共同签订《移交手续会签表》,对云百大国际花园六期27号、28号、29号房屋及1号、2号车库进行移交。2004年9月27日,建**司国际花园项目部向建**司出具《报告》,载明“昆明**营公司云百大国际花园项目部承建国际花园第六期27幢4-402号、4-201号、4-302号房屋质量问题处理意见:每户补偿1万元,共计3万元。该款项结算完后在结算款项中扣除”。2004年11月19日,云南百**限公司与建**司确认了《建**司供货明细单》,认定其他供货商所提供的材料款合计1093465.65元。根据唐**与建**司的对账统计,工程总造价为15277259.83元;从2002年12月6日至2004年1月18日,建**司拨给唐**的货币资金共计5574320元;从2002年11月20日至2004年3月17曰,唐**已经支配的云南百**限公司拨给建**司折抵工程款的房屋价值5716332.05元;2004年4月28日建**司收到云南**公司向唐**多收取的水泥款32480元。2005年6月29日,昆明**民法院判决建**司支付蒋**工程价款150941元、利息22822.28元及案件受理费4927元,共计178690.28元;2005年8月10日,昆明**民法院判决建**司支付肖**承揽价款23046.64元、违约金1152元及案件受理费978元,共计25176.64元;2005年9月19日,云南百**限公司代建**司支付澄江吉**任公司水泥款48129元;2005年10月19日,建**司支付李**25000元;2005年11月30日及2006年1月23日,云南百**限公司代建**司支付蒋**、陈*等人工、材料款共计20万元;2006年5月22日,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建**司支付全冰欠款10万元、利息10080元及案件受理费4369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共计115769元;2006年6月16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建**司支付春建**有限公司货款435836元、违约金13075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7732元、保全费3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156元,建**司代唐**支付款项390290元,共计868109元;2007年5月18日,云南百**限公司与建**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建**司支付业主刘**4500元;以上合计1465373.92元(178690.28元+25176.64元+48129元+25000元+200000元+115769元+868109元+4500元)。2007年7月2日,昆明**民法院作出(2007)五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判决唐**偿还建**司款项3098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05年2月9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昆明**营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支付唐**工程款20万元;?

二、昆明**营公司自愿放弃并不再申请执行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7)五法民二初字第161号生效判决书的内容即“由被告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昆明**营公司款项309800元并支付该款项自2005年2月9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

三、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前已有生效判决确认的由昆明**营公司承担的涉及本案工程项目(“国际花园”六期工程,27幢、28幢、29幢土建及水电,1号和2号车库土建及水电)的债务已经结清,唐**不再承担责任。本调解书生效之后因本项目新发生的债务及保修责任由唐**承担;?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9431.21元,保全费4020元,共计33451.21元,由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431.21元,减半收取为14715.61元,由昆明**营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已于2008年4月8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本调解书已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一年内,向云南省**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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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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