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与被告马学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秦**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00元,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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