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袁**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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