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诉被告赤水市**有限公司、简平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182.00元,减半收取17,091.00元由原告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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