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江苏南**限公司、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31.00元,由原告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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