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渭南市高新区崇业办周家村一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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