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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水利建设施工合同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春魁与被告王水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2011年3月13日,原、被告签订了“修建修改协议,约定“包工包料每平方米355元。付款按进度,进工地预付2万元,一层上楼板后付2万元,二层封顶付3万元,其余工程验收后结清。”开工至一层上楼板后,原告刘**总共支付被告王水利工程款5.7万元。3月29日因城管阻挡,工程停工,原告刘**与城管疏通关系后通知被告王水利复工,并于7月9日签订了复工协议,约定于次日复工,否则要退回多领工程款2.7万元,按月息3.5分计息,限两月退清,否则利息加倍。经原告刘**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王水利退回多领工程款2.7万元;2、被告王水利承担利息1.5万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水利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刘**提供的被告王水利的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且原告刘**无法提供被告王水利的现有地址和准确的联系方式,故原告刘**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春魁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退回原告刘春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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