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市**责任公司诉被告闫*、王**、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期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455元,由原告渭南市**责任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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