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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陕西中**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副本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中**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顶**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22223.1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中**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陕西顶**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2223.1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原告陕西中**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登记在咸阳朝**限公司名下的陕D88772号车、陕D73597号车、陕D70167号车、陕D67853号车、陕D66305号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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