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清**限公司与被告陕**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清**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就合同争议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清**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67218元,减半收取33609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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