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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常正堂,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旬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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