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的委托代理人常正堂,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旬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退还上诉人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