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琳诉被告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原告王**被告甘肃省**有限公司、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甘肃**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振基一分公司)、甘肃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甘**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第三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诉被告兰州**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西家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被告中铁二十**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锐诉被告甘肃九洲**责任公司、被告陇南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兰州永**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兰州万昱电气自动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建**限公司与甘肃华威**限责任公司、甘肃华威**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