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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华**责任公司与浙江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兰州华**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省**程有限公司、浙江省**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5年9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海龙花园1#商住楼工程外墙聚氨酯涂喷协议书》,原告承包海龙花园1#商住楼的外墙保温层喷涂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并按期完工,但被告在给原告支付了856,433元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107,327元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7,32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辨称原告所诉工程款数额有误,数额应该为76,927.2元,但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已部分返工,扣除被告部分返工费用后,余款愿支付原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浙江省**程有限公司、浙江省**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给付原告兰州华**责任公司工程款55,0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7元,减半收取1,223.5元,由原告负担611.25元,二被告负担611.25元。

以上二被告应给付原告的款项共计55,611.25元,二被告于2012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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