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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新**限公司与兰州市绿色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甘肃新**限公司诉被告兰州市绿色公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新**限公司以被告兰州市绿色公园拖欠其工程款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71265元及利息8994元。庭审中被告兰州市绿色公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兰州市绿色公园在2011年9月17日前给付原告甘肃新**限公司的工程款71265元。如逾期则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

二、案件受理费1806元减半收取903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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