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与被告侯*、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艾世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25元,退还原告2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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