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西天**团有限公司与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天**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其将雨露明都小区办公楼发包给被告,被告施工竣工后,拒不移交竣工资料,亦不进行结算。诉请:被告移交雨露明都小区办公楼工程所有施工资料、竣工资料、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并进行结算;被告交付雨露明都小区办公楼一层所有房屋钥匙;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地址,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且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身份信息,被告身份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陕西天**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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