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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拓文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拓文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2)甘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查明:2010年7月20日,肃南裕固族**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肃**公司)为甲方,被上诉人拓文满为乙方,签订了《祁青站修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上诉人为肃**公司修建办公室及库房,其中办公室造价171600元(含地基),库房造价65000元,合计工程造价236600元。并约定工程经验收合格,乙方提供正式发票,甲方预扣质保金30000元,剩余款项一次性付清,一年后如无质量问题返还质量保证金。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上诉人,被上诉人拓文满为甲方,上诉人袁**为乙方,于2010年7月31日签订了《关于肃**公司祁青站修建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根据《民爆规范要求》甲方因工作需要,需修建1、住房办公室共计116㎡砖混全橡胶结构。2、库房一幢,面积为116㎡,砖木结构;二、……;三、结算方式:前期预付5万元,主体工程完成付5万元,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提供正式税务发票,甲方扣除10%质保金,甲方一次性付给工程造价款;四、工程质量要求,保质期为一年,一年内如发生墙皮脱落、裂缝、屋顶处理不当漏雨,均由乙方负责承修;五、工程总价款为233500元。并有祁青站工作人员柯*、常**作为公证人在协议上签字。工程为包工包料。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进入工地进行施工。期间,被上诉人于2010年9月20日支付上诉人工程款124000元,同年10月25日垫付材料款11000元,同年11月28日通过银行给上诉人打款30500元,被上诉人为该项工程开具税务发票交纳税款15400元,以上合计金额180900元。工程完工后,被上诉人从肃**公司领取了25000元的质保金及其余工程款。工程交付肃**公司使用后,在质保期内出现了质量问题,该公司要求进行维修,但双方至今没有维修。

一审法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拓文满欠上诉人袁**的工程款15000元,由被上诉人拓文满于2012年7月9日前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0000元,于2012年7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5000元。

二、由上诉人袁**于2012年7月30日前维修其承建的祁青站的工程,维修完后持祁青站出具的证明,由被上诉人拓文满一次性向上诉人袁**支付质保金2335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袁**负担500元,被上诉人拓文满负担2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袁**负担500元,被上诉人拓文满负担275元(被上诉人拓文满负担的550元连同质保金一并交付上诉人)。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制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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