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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甘肃鑫**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1)甘*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8月14日以“与被上诉人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无悖于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薜**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318元,减半收取4159元,由上诉人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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