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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余茂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曹*与与被上诉人余茂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州区人民法院(2010)甘民初字第2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认为

庭审结束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上诉人曹*于2011年5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被上诉人余茂军工程款30000元,逾期履行则按照5万元支付。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71元,由被上诉人余**负担;反诉费1339元,由上诉人曹*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上诉人曹*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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