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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与甘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村民委员会、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诉称:一、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房款91420.15元,并支付利息16126.51元、合计107546.66元;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杨*拖欠工程款91420.15元的事情属实,付款责任应该由杨*承担。

被告杨*辩称:我欠房款实际是89988.89元,原告承建的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墙体倾斜,只要原告给我修复好,或者从房款中扣除,我会足额缴纳下欠的房款。我已经给小闸村委会分两次缴纳房款共计37957元,还有押金1000元是交给村委会的,应该从房款中扣除,我实际欠原告房款41031.89元,现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日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村民委员会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该村小康住宅楼二栋承包给原告修建。2009年4月9双方签订了修建附加协议一份,约定工程造价为每平方米725元,工程款分三年付清。2012年2月14日原告在本院诉讼第一被告甘州**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调解处理第一被告甘州**委会欠原告工程款969962.50元,扣除三户住户欠的工程款168852.45元外,剩余的工程款801110.05元由小闸村委会支付,现原告诉讼要求其中一户住户即本案被告杨*支付拖欠的房款。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原告张掖市**限责任公司房款41031.89元,2012年7月1日给原告支付10000元,剩余的31031.89元于2013年1月30日前付清。

二、被告甘州区沙井镇小寨村委会欠原告房款50388.26元,于2013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案件受理费2451元,减半收取1225.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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