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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与甘州区**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祁**、祁志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08年5月8日,我公司与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通过招标形式达成太平村小康住宅楼修建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我公司包工包料承建太平小康住宅楼,并对小康住宅楼修建要求、双方责任、付款事宜、开竣工时间等都做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如约履行合同,2009年12月30日工程竣工并交付装修入住。被告祁**、祁**分别拖欠我公司房款31022元和30522元至今未付,经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太平村委会连带偿付被告祁**、祁**分别拖欠的住宅楼工程款31022元和30522元,承担违约金4653.3元和4578.3元,合计7077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们村上的小康住宅楼的房款都是由住户交给我们村委会,我们再交给原告公司的。被告祁**和祁志海确实拖欠房款31022元和30522元至今没有交。

被告祁**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欠原告房款31022元是事实。房款未付的原因是原告交付使用的楼房墙面有裂缝,我曾多次找过原告要求维修,但原告一直没有维修。如果原告能给我解决,我愿意偿付拖欠的楼房款。

被告祁**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我欠原告楼房款30522元是事实,我的意见同被告祁**一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修建被告碱滩**委员会小康住宅楼。2008年6月12日,被告甘州区碱滩**委员会作为甲方与原告作为乙方签订甘州区碱滩镇太平村小康住宅楼建设工程补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修建太平村小康住宅楼及附属工程,建筑面积3856.4平方米,每平方米739元。连带责任的承担:对工程款支付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与欠房款的住户在其欠款范围内互负连带责任……”。2009年5月10日,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工程经结算工程款总价为2864879.6元。同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太平村委会作为甲方达成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工程2008年5月8日开工,2009年5月10日竣工,工程决算总价为2849879.6元,室外工程15000元,总价合计2864879.6元。2008年12月30付总价60%即1718927.76元、2009年12月30日付总价20%即572975.92元、2010年12月30日付总价20%即572975.92元”。后被告村委会陆续从农户处收取楼房款支付原告。被告祁**和祁**至今拖欠原告楼房款31022元和30522元未付。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祁**拖欠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楼房款29000元,于2012年8月31日前偿付2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偿付9000元,逾期若付不清,承担违约金2000元;

二、被告祁**拖欠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楼房款29000元,于2012年8月31日前偿付20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偿付9000元,逾期若付不清,承担违约金2000元;

三、被告甘州区**民委员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9元,减半收784.5元,由原告甘肃有年金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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