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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宝**有限公司与青海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院院长发现确有错误决定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青海省**程有限公司与原审上诉人青海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青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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