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审上诉人青海省**程有限公司与原审上诉人青海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青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原告西**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安分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工程处与西安**公司、西安市**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陕西富**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枫**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西安璞**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有限公司、陕西智**限公司、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中铁**限公司与被告**总公司、西安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宁龙**限公司与青海锦盛**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伟**限公司与西宁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青海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黄**、青海焦**有限公司、陕西安**限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汉**限公司、西宁皓**有限公司、青海省国**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