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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青**程有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青**程有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的委托代理人雷**、李**、宏**司的委托代理人祁汉庭、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审理期间,张**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48元减半收取7824元,由张**负担,剩余7824元退还张**。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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