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青海众**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以本案一审起诉时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共同被告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经被上诉人众**司同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海**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一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
准许原审原告陈**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即13400元,由陈**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即13400元,由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