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扬州市江**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扬州市江**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对上诉人扬州市江**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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