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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宁夏**公司、宁夏**公司惠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6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于2015年6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5元,减半收取3198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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