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禹**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禹**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禹**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夏禹**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