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夏禹**限公司与宁夏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禹**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商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夏禹**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夏禹**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夏禹**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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