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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源**有限公司与宁夏灵武**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夏源**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初字第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夏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夏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夏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由上诉人宁夏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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