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书明申请执行石嘴山**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金**申请执行石嘴山**有限公司、石嘴**区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1435678.74元(其中含执行费1659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嘴山**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金**40803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金**与被执行人石嘴山**有限公司、石嘴**区民政局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石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标的1394875.74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将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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