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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石嘴**坡煤矿、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炭梁坡煤矿、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4)石大民初字第2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5月2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0元,减半收取2780元,由上诉人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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