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宁夏**地有限公司、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工程所在地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镇北堡影视城,故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3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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