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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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