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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