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内**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3)石大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内蒙古**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3元,减半收取5001.5元,由上诉人内**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