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长**有限公司、李**、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77元,减半收取2538.50元,由原告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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