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寿与被告宁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国寿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国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4元,减半收取1517元(实收),由原告韩国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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