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诉被告马**、薛**、吴忠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贺*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613元,减半收取13306.5元,由原告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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