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原告**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新疆**限公司价值44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新疆**限公司价值4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