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木太力甫·艾合买提与被上诉人卢**、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木太力甫·艾合买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由上诉人木**负担1131元,退上诉人木**113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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