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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与卢**、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木太力甫·艾合买提与被上诉人卢**、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木太力甫·艾合买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2元,由上诉人木**负担1131元,退上诉人木**1131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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