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化**有限公司与喀什区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怡发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新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新怡发投资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7466353.48元。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化**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后我院查明:被执行人新怡发投资公司现无现金支付能力,但享有位于喀什市世纪大道喀什市国用(200)字第005126号、第005039号、第005095号、第005040号共计176066.6平方米4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但上述土地已被被执行人新怡发投资公司于2003年8月抵押给了中国农**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有限简称喀什地区农行),因被执行人到期未能偿还喀什地区农行借款及利息,喀什地区农行向我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喀什地区农行向我院申请执行。2005年5月我院立案执行,因种种原因,我院一直未能执结此案。2007年2月,自治区高院将此案指定乌**法院执行,乌**法院对抵押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后拍卖,经3次拍卖均流拍。因其土地和房产均抵押给了喀什地区农行,依据法律规定喀什地区农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区农行与新怡发投资公司的借款纠纷案乌**法院还在继续执行。为防止两家法院在执行中适用法律不一致,发生冲突。故我院现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怡发投资公司一案只能等待乌**法院执行完喀什地区农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后,被执行人新怡发投资公司有剩余财产才能执行此案。被执行人新怡发投资公司除涉及申请执行人中国化**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农行2起案件以外,还有被执行人新怡发投资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三建)、刘**2起案件,这2起案件现也已进入执行程序。因此案的被执行人新怡发投资公司现已涉及4个申请执行人,为了能公平执行上述4起案件,必须将4起案件合并,以参与财产分配方式执行。鉴于以上情况,此案不具备在短时间内执结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化**有限公司已书面同意我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新民一终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中国化**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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