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太建设**限公司与牛文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及被上诉人牛文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康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退回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