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及被上诉人牛文武及其委托代理人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阜康市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阜康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退回上诉人中太建设**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