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14)麦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上诉人李**负担1472元,退上诉人李**147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