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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喀什市圣龙防水建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麦盖提县人民法院(2014)麦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4元,由上诉人李**负担1472元,退上诉人李**147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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