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忠市**有限公司与吴忠**程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忠**程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吴**限公司、吴忠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4日作出的(2013)宁民终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及利息100万元,案件受理费10万元,执行费12586元,共计111258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及房产,但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没有现实可行的处理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宁民终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吴忠**程公司在本次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该案具备了恢复执行的条件,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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