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限责任公司与石河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河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在受理后,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石河**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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