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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公司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玛**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玛**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宋**,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盛朝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5)玛*一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606元,退回上诉人玛纳斯县**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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