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忠**程公司申请吴忠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忠**程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吴**限公司、吴忠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宁民终字第1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夏吴**限公司、吴忠市**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266381元及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计算时间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6日),执行费68490.31元,共计5334871.31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吴**限公司、吴忠市**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中的存款5334871.31元及利息。

二、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宁夏吴**限公司、吴忠市**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

三、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宁夏吴**限公司、吴忠市**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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