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宿县水稻原种场与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宿县水稻原种场因与被上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温宿县水稻原种场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7元(上诉人温宿县水稻原种场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