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温宿县水稻原种场因与被上诉人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温宿县水稻原种场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温宿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温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437元(上诉人温宿县水稻原种场预交),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